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37號
原   告 鄭夙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夙娥間請求請求強制驅離其住所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請求之標的係屬非財產權之訴
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