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聲字第16號聲請人 陳櫻桃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劉鍾錡 律師相對人 黃品薰 兼法定代理 黃志強 人相對人 李佳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害債權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53號),聲請人聲請發給起訴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000年0月00日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揆諸本項修法說明:「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又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標的,除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外,或有需就其請求標的物為登記之情形。而是否許可為登記,對兩造權益有相當影響,法院應為較縝密之審查,以裁定為准駁;其審查範圍及於事實認定,並得酌定擔保,自僅得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聲請,爰予修正明定。」,揆諸上開法文及修法說明可知,依此條項發給已起訴之證明者,須原告起訴係基於物權關係,且以得、喪、設定、變更依法應登記之權利或標的物作為訴訟標的,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撤銷債害債權及遺產分割事件,聲請人業已提起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請求鈞院,發給起訴證明,俾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辦理訴訟繫屬。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權利者,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被繼承人 李福來 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部分,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物權行為,並回復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惟衡酌聲請人上開權利之性質係屬「債權」,並非基於物權關係而為請求,且該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亦非屬依法應登記者,揆諸前揭說明,自無由准予發給起訴證明。另就相對人 李家霖 應給付被代位人黃品薰新臺幣(下同)436,942元,由原告代位受領之部分,除為係屬基於「債權」關係而為請求外,其係亦屬動產,依開規定及說明,自非屬依法應登記之權利,亦無發給已起訴證明規定之適用。是聲請人聲請發給起訴證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
┌─┬─────────┬─────┬──────┐│編│土地/建物│土地面積│權利範圍││號││(㎡)││├─┼─────────┼─────┼──────┤│1│臺南市鹽水區 孫厝寮 │2395│全部│││段番子寮小段263地│││││號土地│││├─┼─────────┼─────┼──────┤│2│臺南市○○區○○段│4250.03│42分之2│││76地號土地│││├─┼─────────┼─────┼──────┤│3│臺南市○○區○○段│505.77│72分之1│││128地號土地│││├─┼─────────┼─────┼──────┤│4│臺南市○○區○○段│165.26│72分之1│││154地號土地│││├─┼─────────┼─────┼──────┤│5│臺南市○○區○○段│350.08│72分之1│││157地號土地│││├─┼─────────┼─────┼──────┤│6│臺南市○○區○○段│2558.85│480分之15│││162地號土地│││├─┼─────────┼─────┼──────┤│7│臺南市安定區六塊寮│1063│全部│││段1125地號土地│││├─┼─────────┼─────┼──────┤│8│臺南市安定區六塊寮│472│1000分之287│││段1125-2地號土地│││├─┼─────────┼─────┼──────┤│9│臺南市○○區○○段│140│全部│││877-25地號土地│││├─┼─────────┼─────┼──────┤│10│臺南市安定區六塊寮││全部│││段20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安定區中沙村沙崙│││││40號)│││├─┼─────────┼─────┼──────┤│11│臺南市○○區○○段││全部│││37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258巷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