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建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10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守杞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吳怡鳳 律師
陳澤榮 律師 陳義文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 許美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邱景芬法官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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