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36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永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6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邱永勳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1年9月28日下午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7樓其住院之耕莘醫院永和分院707號病房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放入注射針筒內,注射手臂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2年1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永和區戶政事務所102年6月19日新北永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死亡登記申請書、仕仁診所醫師 吳茂仁 開立之死亡證明書1份在卷可憑(詳本院卷第51頁、第59至61頁)。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方鴻愷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