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吳素梅
蕭烈聰 張昆木 吳美美 被告 游千金
盧清海 孫慧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3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4,000元(20㎡×10,200元/㎡=204,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不服得於收受裁定十日內提起抗告;關於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