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64號原告 王麗花 被告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王乾勇 處長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