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49號原告 洪麗芬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 律師被告 鄭立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就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之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即原告主張系爭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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