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388號原告 林秉宏
林承諺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林 昱汶 被告 蔡水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關於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此觀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第12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事件;惟原告係住居於屏東縣,此有原告所提出書狀其上記載之住所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