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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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精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慧敏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林明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惠泰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鄭雅萍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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