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36號聲請人永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人豪 訴訟代理人 許秀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六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芳┌────────────────────────────────┐│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永迦實業有│永豐商業│105年9月30日│86,144元│AJ0000000│││限公司王│銀行三興││││││人豪│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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