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90號聲請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義 訴訟代理人 劉凱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4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莊國辰┌─────────────────────────────┐│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華泰商│華泰商│105年11月1日│6,000元│HT0000000│││業銀行│業銀行│││││││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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