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3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彥廷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彥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案件受理,於110年8月20日判決,並於110年9月22日確定,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原宣告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原宣告罪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處罰之結果,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於110年11月3日之聲請狀敘明在卷,益徵受刑人已自行衡量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至為明確。從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周育義【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彥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06.23107.02.13107.07.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410號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57號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195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判決日期107.08.30107.10.24107.10.24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195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確定日期107.11.21108.01.16108.01.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39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32號(編號2至3曾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彥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05.31107.06.12107年1月24日為警採尿前之24小時內某時點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16號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79號108年度簡上字第57號108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日期107.10.22108.05.01108.05.28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79號108年度簡上字第57號108年度簡上字第39號確定日期108.01.29108.05.01108.05.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55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01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85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509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彥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01.10107.06.22107.02.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636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071、22024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4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237號109年度簡字第9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376號判決日期108.09.11109.06.11109.09.22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237號109年度簡字第9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376號確定日期108.10.07109.07.15109.10.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23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644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449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73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彥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妨害自由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11.24107.03.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72號等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判決日期110.08.20110.08.20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確定日期110.09.22110.09.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48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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