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 林曉琳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水順 等1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477萬524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4,400元×2168.42平方公尺×4/8=477萬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3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並請補地籍圖謄本、查明現況?有無設定抵押權登記?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