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勞上易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上訴人 邱祺星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被上訴人力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豐年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育丞 律師上當事人間因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徐福晋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鎮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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