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002號抗告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抗告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44條第1項、第495條前段、第495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聲明異議,視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4年11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同年11月16日、同年月20日送達予抗告人,抗告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見本院卷第9至11頁、第13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洪文慧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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