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 陳耀宗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被告 吳鄞麗雪
高英智 高育群 被告 王森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楊啟志 律師 陳勁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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