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917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高銘德 相對人 李美瑤
邱子溢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零陸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8號和解成立,依和解成立內容第二項所示,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0,1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60,123元),故聲請人實際繳納裁判費為80,061元(計算式:240,184-160,123=80,061),應由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人,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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