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421號
原 告 貴臺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被 告 世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伍萬貳仟零陸拾玖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票號分別為QI0000000
、QI0000000號,金額分別為新台幣253,720元、298,349元
,均以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二張,屆
期提示後均遭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退票,為此依據票據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張
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實在。
五、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關於票款訴訟,依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