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
零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犯罪事實欄第11行之「海絡
因」應更正為「海洛因」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