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5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