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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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本院九十四年訴字第五七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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