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0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黃至淳
被   告  郭帝麟 (原名: 郭安祺
被   告  陳碧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7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三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三計算之違
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三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七三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零點九四六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四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