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133號債權人 王佑豪 上列債權人王佑豪因與債務人 胡靜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佑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係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係以民國106年10月10日起算。
二、承上,如請求自106年10月10日起計算利息,請提出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