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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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4號聲請人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陳潭法定代理人 陳建都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752,492元{計算式:【(1403土地面積6436.64平方公尺×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5760元)+(1404土地面積238.11平方公尺×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6199元)+(1413土地面積8.44平方公尺×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9200元)】×返還比例2/3},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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