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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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施炳坤
施炳村 施松栢 被告 施水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明細新臺幣(下同)1,100,800元及19,000元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魏志修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