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債權人 劉旻哲 上列債權人劉旻哲因與債務人 陳宗榮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旻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