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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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 潘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屬財產權之性質,又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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