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5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全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全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郭全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原簡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年度湖原簡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郭全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28日12│105年9月26日19││││時許│時許││├──────┼────────┼────────┼────────┤│偵查(自訴)│嘉義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94號│毒偵字第2475號│││號││││├───┬──┼────────┼────────┼────────┤││法院│嘉義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原簡字│105年度湖原簡字│││││第7號│第6號│││├──┼────────┼────────┼────────┤│事實審│判決│106.02.09│106.03.10││││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原簡字│105年度湖原簡字│││判決││第7號│第6號│││├──┼────────┼────────┼────────┤││判決││││││確定│106.03.10│106.09.01││││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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