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丁○○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卯○○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巳○○
、5、訴訟代理人癸○○
辛○○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訴訟代理人乙○○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子○○
辰○○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庚○○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
丙○○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訴訟代理人丑○○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及說明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限制如下:
不得購買不動產,及為賭博、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飛行器、出國旅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之行為。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並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為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經會議後,債務人將其更生方案修正為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債權數額及分配比例,以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七千元,分八年清償,計九十六期,占總債務額一百十三萬九千一百零七元之百分之五十九後,其中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場表示同意該修正後之更生方案。另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場表示不同意該修正後之更生方案。
三、再查,同意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二十二萬九千零五十四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二十萬三千四百七十八元、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十六萬八千零七十六元,合計六十萬零六百零八元,占債務人總債務額一百十三萬九千一百零七元之百分之五十二.0000(000000÷0000000=0.527262)。另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二十二萬零七百五十八元、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二十一萬八千零九十七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九萬九千六百四十四元,合計五十三萬八千四百九十九元,占債務人總債務額一百十三萬九千一百零七元之百分之四十七.0000(000000÷0000000=0.472738)。而本件債務人之總債務額如附表所示,為一百十三萬九千一百零七元,債權人人數為六人,現已有三位債權人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已達半數之債權人,且其債權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全部債務之百分之五
十二.七二六二,亦已過半,已如前述。是本件債務人所提出修正後之更生方案,依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已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
四、復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清償總債務額一百十三萬九千一百零七元之百分之五十二.七二六二,參其收入及支出之情況,實已盡其最大之償債能力,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十三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此外,並另依債務清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惠嬌附表:
┌──┬───────┬─────────┬──────┐│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新臺幣)│債權分配比例│├──┼───────┼─────────┼──────┤│一│元大商業銀行股│二十二萬九千零五十│20.1082%│││份有限公司│四元││├──┼───────┼─────────┼──────┤│二│台新國際商業銀│二十二萬零七百五十│19.3799%│││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元││├──┼───────┼─────────┼──────┤│三│國泰世華商業銀│二十萬三千四百七十│17.8629%│││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元││├──┼───────┼─────────┼──────┤│四│陽信商業銀行股│二十一萬八千零九十│19.1463%│││份有限公司│七元││├──┼───────┼─────────┼──────┤│五│萬泰商業銀行股│十六萬八千零七十六│14.7551%│││份有限公司│元││├──┼───────┼─────────┼──────┤│六│中國信託商業銀│九萬九千六百四十四│8.7476%│││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說明:
(一)聲請人按上開債權人之債權數額及分配比例,以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七千元,分八年清償,計九十六期,占總債務額一百十三萬九千一百零七元之百分之五十九。
(二)上開更生方案,於本件裁定確定後之翌月十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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