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788號抗告人 陳韋智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5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陳韋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106年度台抗字第557號),依法已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竟提起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李錦樑法官彭幸鳴法官楊智勝法官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