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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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聲請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28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鐵國 (兼 陳錦鐘 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介 (兼陳錦鐘之承受訴訟人) 陳炳盛 (兼陳錦鐘之承受訴訟人) 陳炳軒 (兼陳錦鐘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姿 (陳錦鐘之承受訴訟人) 陳盈智 (陳錦鐘之承受訴訟人) 陳雅惠 (陳錦鐘之承受訴訟人) 陳盈仁 (陳錦鐘之承受訴訟人) 陳春杏 (陳錦鐘之承受訴訟人) 陳孟欣 (兼陳錦鐘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格智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5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號判決認聲請人陳鐵國等十人之被繼承人陳錦鐘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6號判決前,在民國101年3月12日死亡,其於該審曾委任楊盤江律師為受有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楊律師於同年8月
13日收受判決正本,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9月3日止,即告屆滿,乃其訴訟代理人遲至101年10月12日始提出民事補呈狀提起上訴,業已逾期。惟陳錦鐘於同年8月29日已提起上訴,並未逾期,101年10月12日係補呈其委任楊盤江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等語,聲請裁定更正。
查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更正判決,須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陳錦鐘於101年3月12日死亡,自該日起喪失當事人能力,於同年8月29日以其名義提出之上訴狀,自不生效力。嗣陳錦鐘之承受訴訟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楊盤江律師遲至101年10月12日始提出民事補呈狀提起上訴,關於陳錦鐘個人,無必須合一確定部分,顯已逾期。本院上開判決並無聲請人所指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非有理由,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鄭純惠法官林金吾法官黃國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