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金錢強制執行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1086號抗告人 陳廖每
陳昭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桂枝 等間請求交付金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原法院以:按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自明。抗告人聲請意旨雖謂「相對人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66127號強制執行事件(含囑託執行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助字第474號交付金錢強制執行事件),對伊之財產強制執行,惟伊已就本件執行事件向原法院提起106年重再字第27號再審之訴,為免無法回復原狀,願供擔保請准停止執行」云云。惟查,抗告人所提原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27號再審之訴,業經該院以提起再審之訴不符合應具備之程式,該再審之訴不合法為由,於民國106年7月6日裁定駁回,核其聲請停止執行並無必要,是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自不應准許等語,爰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經於法尚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滕允潔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