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四六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乙○○兼右法定代理人己○○聲明人即繼承人丁○○
戊○○辛○○丙○○甲○○兼右法定代理人庚○○○右聲明人等間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即漏列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
二、被繼承人父親 陳江龍 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洲富右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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