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1號上訴人 張鈞翔
樓林進花
樓張桓耀
樓被上訴人 張幸進
之3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叁拾叁萬陸仟肆佰玖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陸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為101年期)㈠┌──┬───┬───┬──────┬───┬──────┬───────┐│項次│縣市○區○○段│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元)│├──┼───┼───┼──────┼───┼──────┼───────┤│1│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02│129││├──┼───┼───┼──────┼───┼──────┤││2│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02-1│81││├──┼───┼───┼──────┼───┼──────┤││3│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02-2│119││├──┼───┼───┼──────┼───┼──────┤230,000/㎡││4│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02-3│1││├──┼───┼───┼──────┼───┼──────┤││5│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02-5│12││├──┼───┼───┼──────┼───┼──────┤││6│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02-6│21││├──┴───┴───┴──────┴───┼──────┼───────┤│合計│363│83,490,000│├─────────────────────┴──────┴───────┤│價額核定:││83,490,000×1/4(即上訴人應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之範圍)=20,872,500(元)│└────────────────────────────────────┘㈡┌──┬───┬───┬──────┬───┬──────┬───────┐│項次│縣市○區○○段│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元)│├──┼───┼───┼──────┼───┼──────┼───────┤│1│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11│619│283,000/㎡│├──┴───┴───┴──────┴───┼──────┼───────┤│合計│619│175,177,000│├─────────────────────┴──────┴───────┤│價額核定:││175,177,000×177/17024(即上訴人各應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之範圍)×3││=5,463,991(元,元以下4捨5入)│└────────────────────────────────────┘㈢綜上,合計為26,336,491元
20,872,500+5,463,991=26,336,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