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74號原告 鄭江 如花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送達處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所陳報之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