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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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6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景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景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陳景華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