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0年度竹北秩字第47號移送機關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被移送人 陳萬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00002491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萬來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扣案之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萬來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12月4日晚間5時00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竹北市○○○街○○號(土地公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萬來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查獲照片2幀。
(三)扣案之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可資證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秀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