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秀敏┌───────────────────────────────────────────────────────┐│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大鈿金屬不銹鋼建材│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93年8月3日│39,500元│BS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