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槍砲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槍砲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