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效錡右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七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鍾效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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