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6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胡宏文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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