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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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