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趕工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間請求趕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62萬8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萬2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