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97號聲請人甲○○(原名 曾文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98年度除字第16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1│41││├──┼───────────────┼──────────────┼────┼───┼────┼───┤│002│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