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扣抵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050元,該項裁定已於97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慧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