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 律師被上訴人五隆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黃若美~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