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420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合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字第4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97年
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
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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