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9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裕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750元)。
二、依原告提出被告光裕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乙○○」,但依原告提出「乙
  ○○」之戶籍謄本記載,「乙○○」已於民國94年10月21日
  死亡,則被告光裕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屬
  不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
  告光裕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能力即有欠缺,原告之
  起訴應認為不合法,但該不合法屬可補正之事項,原告應補
  正被告光裕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供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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