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9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裕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750元)。
二、依原告提出被告光裕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乙○○」,但依原告提出「乙
○○」之戶籍謄本記載,「乙○○」已於民國94年10月21日
死亡,則被告光裕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屬
不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
告光裕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能力即有欠缺,原告之
起訴應認為不合法,但該不合法屬可補正之事項,原告應補
正被告光裕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供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