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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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8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順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95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