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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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展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6221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221被告李展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39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李展豪前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6年4月29日晚間10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經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嗣因被告另犯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9366號),經檢察官聲請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120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被告所犯本案亦併同該案執行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年8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936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2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105年度毒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勒戒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5年度毒偵字第936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221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105年度毒偵字第9366號卷第20、
33、35、39頁),是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又被告上揭時地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驗餘淨重為0.0398公克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5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888號卷第46頁)。是上開扣案之物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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